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卡友注意!交强险责任限额上调至20万元!

发布日期:2020-09-20 03:30:58  编辑:欧阳华俊  浏览量:1342

2020年9月9日,中国银保监会发布《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》(2020年第2号),将于2020年9月19日正式实施。《公告》明确,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,新、老交强险保单均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。


《公告》分为三个部分:


一、交强险责任限额上调至20万元

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(不含港、澳、台地区),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,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,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,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为:


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8万元

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.8万元

财产损失赔偿限额0.2万元


被保险人无责任时:


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.8万元

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800元

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


与原来的责任限额(12.2万元)相比,除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维持不变外,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均有较大提高,分别上调7万元和0.8万元。


二、新费率浮动系数方案


新的费率浮动系数方案由原来的1类细分为5类,浮动比率中的上限保持30%不变,下浮由原来很低的-30%扩大至-50%,提高对未发生赔付消费者的费率优惠幅度。


通过引入5类费率浮动系数,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交强险赔付率在各地之间差异较大的问题。


➤➤ 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、上海、湖南、湖北、江西、辽宁、河南、福建、重庆、山东、广东、深圳、厦门、四川、贵州、大连、青岛、宁波20个地区实行以下费率调整方案E:

三、9月19日零时后均按新的责任限额执行


截至2020年9月19日零时,保险期间尚未结束的交强险保单项下的机动车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,按照新的责任限额执行;在2020年9月19日零时前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,仍按照原责任限额执行。


附《公告》原文

来源:湖南公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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